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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章 辰儿,你竟然在和孤偷奸耍滑 (1/2)

    

“辰儿,有时候孤真的怀疑你只有三岁吗?很多道理孤在你这个年纪的时候可是什么都不懂。

既然如此,你怎么看待现在的法家和大秦的法治呢?会不会觉的太严厉了。

扶苏还有那些儒生可都感觉大秦现在的律法太过严苛,对百姓约束太过分了,六国更是宣扬我大秦是暴秦,六国百姓更是畏我大秦如虎。”

“这是儒家在瞎扯淡!六国愚民为了自己统治罢了。”

嬴政:………………

要不要这么粗俗。

不过形容的很不错。

“老爹,要知道一个文明的,先进的国家,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核就是这个国家百姓对律法知道多少?

妇女幼缛无不言商君之法!

儒家恐怕想要表达的是这个吧!但这都是儒家的套路,从商鞅变法开始,我们大秦逐渐变成一个法律开放,律法严明的国家,相对于其他六国而言,大秦的文明已经相当超前的。

儒家思想是一个毫无法律意识的思想,倘若真的使用儒家治国,那么该国会因为这种思想,彻底就是一个毫无法治理念的国家。

就是一个儒家的“人治”,而非“法治”

当然,如果我大秦制定了法律,却没有严格执行,那么也将会变成人治。

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有两点。

第一:执法不一,这可是大忌,一个根本就不平等的法律,百姓如何能信服?谁又会去当回事?现今六国发生了很多事情这里就不细说了,那些权贵干的事,与他们受到的“惩罚”已经证明了,很多法律在权势面前就是一张废纸!

第二:百姓们,没有维权意识,因为“维权”根本就是空谈,由于百姓根本就不信任这个“法律”,所以百姓只能想尽办法去躲避“法律”,比如一有困难,就立即找关系,走后门,能用钱解决的用钱,不能用钱的,就只有自己用命。这是无奈之举,也是一个国家悲哀的开始。

历来都说律法不完善,还从来没有一个国家说法律条文太多!这是为什么?

就是因为法律越细,越能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
老爹,犹记得一件小事。

一位守粮仓的小官员。

因晚上天下暴雨,第二天发现粮食全部霉烂。

而依据秦法的详细处罚条例,根据规定予以处罚,顶多就是罚钱。

而如果没有这条法律规定呢?

那么就得看他上级官员的脸色了,如果上级官员心情不好,拉他斩首也是有可能的,所以有可能他还得立即托关系,说人情,送大礼,以求上级的减免。

这里就能看出,法律不细,导致的就是“人治”成份的增加,因为没有条款说明,执法者只有根据自己的理解力去执法,这对犯案者来说,增大了不必要的罪责承担危险。

明明罚款的处罚,却要遭受死刑的可能。

若是他的上级恰好和这人有仇的话,那他会不会公报私仇直接杀了这官员呢?

若是有相应的律法存在的话,上级还敢不敢公报私仇呢?自然是不敢了。

这就是法律越细越能保障平民百姓安全的原因。”

“说的好,大秦之所以有现在的强盛,就是因为我们不仅有成熟的法律,还有依照法治建立的司法机关,在办案的过程中是非常注重证据的。这样的制度对于正确的审理案件是非常有意义的。”

“这倒是没错,先前我可是专门研究过六国的司法过程,比较之下,我大秦是最完善,也是最好的。

我大秦的司法制度鼓励通过正常的审理获得案情,不能正常得到案情的才用笞掠。

大秦把审理的结果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“上”,即“能以书从迹其以言,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。”即不经过笞掠而得到口供的,为“上”。

第二类为“下”,即“笞掠为下”,意思是审讯时动用笞掠等刑讯的方法才弄清案情的为“下”。第三类为“败”,“有恐为败”,是指通过采用恐吓的手段才弄清案情的为“败”。

整个审理的过程分为三步:1听当事人陈述,即使明知当事人有虚假的陈述也不打断他;

2对记录中当事人的陈述有矛盾的地方发问,再进一步记录;

3,对多次变更口供的人,或拒不交代案情的人,经过司法官的同意进行刑讯。

之后就是判决。

也叫读鞫,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叫做读鞫,读鞫以后如当事人服判,就开始执行判决;

乞鞫:如果对判决不服,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审,叫做“乞鞫”,乞鞫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,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属代为提出,但是必须在判决以后提出。

这种审理方式已经很完善了,暂且不需要多做更改。”<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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